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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买房不成“订金”一样双倍返还

发表于2011-09-01
通常情况下,定金可以双倍返还,而订金则不能。有时,商家故意将“定金”写成“订金”,东西湖一购房户就遭遇这种烦恼,经交涉“订金”也获得双倍返还。

今年8月16日,市民刘女士通过吴家山物盈房产中介,看中了一套90平米的二手房,并与该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意向书,约定房价为49.5万元。

该中介承诺,在收到刘女士50%的房款和相关证件后,即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,签订正式转让合同。刘女士按照意向书约定,首先支付了2000元保证金。

房产中介向刘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据,收款事由为代购上述房屋的“订金”。两天后,该中介给刘女士打电话,说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。

刘女士表示放弃购房,并要求中介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。房产对此的解释是,他们收取的2000元是“订金”而不是“定金”,拒绝双倍返还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刘女士向东西湖工商分局投诉。

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,刘女士是与房产中介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,与房产所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,因此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导致的交易不成功,不能构成房产中介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。

从意向书中的内容上看,刘女士向房产中介支付2000元保证金,符合定金的特性。至于收据上注明的“订金”,属于中介单方的所为。

工商人员认为,刘女士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违约责任,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。经调解,该房产中介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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